二、創新外商投資管理體制
改善投資環境,擴大服務業市場準入,進一步開放制造業,穩定外商投資規模和速度,提高引進外資質量。改革外商投資審批和產業指導的管理方式,向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轉變,促進開發區體制機制創新和轉型升級發展。
(五)統一內外資法律法規。修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外資企業法,制定新的外資基礎性法律,將規范和引導境外投資者及其投資行為的內容納入外資基礎性法律。對于外資企業組織形式、經營活動等一般內容,可由統一適用于各類市場主體法律法規加以規范的,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適用統一的法律法規。保持外資政策穩定、透明、可預期,營造規范的制度環境和穩定的市場環境。
(六)推進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完善外商投資市場準入制度,探索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在做好風險評估的基礎上,分層次、有重點放開服務業領域外資準入限制,推進金融、教育、文化、醫療等服務業領域有序開放,放開育幼養老、建筑設計、會計審計、商貿物流、電子商務等服務業領域外資準入限制,進一步放開一般制造業。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前提下,對于交通、電信等基礎設施以及礦業等相關領域逐步減少對外資的限制。
(七)完善外商投資監管體系。按照擴大開放與加強監管同步的要求,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建立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和外商投資信息公示平臺,充分發揮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平臺作用,形成各政府部門信息共享、協同監管、社會公眾參與監督的外商投資全程監管體系,提升外商投資監管的科學性、規范性和透明度,防止一放就亂。
(八)推動開發區轉型升級和創新發展。加強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及省級開發區等各類開發區規劃指導、創新發展。發揮開發區的引領和帶動作用,大力發展先進制造業、生產性服務業和科技服務業,推動區內產業升級,建設協同創新平臺,實現產業結構、產品附加值、質量、品牌、技術水平、創新能力的全面提升。推動開發區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繼續深化節能環保國際合作。不斷改善投資環境,進一步規范行政管理制度,完善決策、執行、監督和考核評價體系,避免同質競爭,努力把開發區建設成為帶動地區經濟發展和實施區域發展戰略的重要載體、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和培育吸引外資新優勢的排頭兵、科技創新驅動和綠色集約發展的示范區。
三、建立促進走出去戰略的新體制
實施走出去國家戰略,加強統籌謀劃和指導。確立企業和個人對外投資主體地位,努力提高對外投資質量和效率,促進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推動優勢產業走出去,開展先進技術合作,增強我國企業國際化經營能力,避免惡性競爭,維護境外投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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