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 陳光中
建立和完善司法責任制是司法改革的關鍵環節。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要求公權力行使堅持“有權必有責、權力受監督”原則。司法權雖有其自身特點和運行規律,但也受此原則約束,理應實行司法責任制,以嚴格司法、公正司法,最大限度地防止冤假錯案發生,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強司法權威。
法官在什么情形下應當承擔司法責任?對此,必須遵循司法規律并結合我國實際加以科學界定,既防止怠于懲戒,又防止懲戒過嚴。一般而言,承擔司法責任的情形可分為兩類:一是故意違法辦案,如接受賄賂或親友請托而徇私枉法裁判的;二是因重大過失導致發生錯案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追責方式主要是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至于法官依照法律規定的疑罪從無原則對證據不足的案件作出無罪處理,事后發現新證據又重新追究原被追訴人刑事責任的,不能認定為錯案而追究法官責任。因為疑罪從無原則本身就存在錯案風險,此種情況下如果追究法官責任,就會導致這一原則無法在實踐中得到貫徹。
完善司法責任制,應以法官獨立審判為前提。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法官獨立審判是法官承擔責任的前提。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是就人民法院整體而言的,并沒有明確規定法官的獨立審判地位。從法院內部看,法官行使審判權受到的制約主要是獨任制法官和合議庭的裁判通常需要經過庭長、分管院長的審批,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要經過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這是為確保審判正確而多年實行的體制,具有積極作用,但實踐中容易造成法院審判主體權力不獨立、責任難分明。
審判是一種定分止爭、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國家重要職能活動,審判主體必須遵循證據裁判原則,以中立態度對證據進行調查,并對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作出公正判斷。因此,從司法規律上說,應落實法官獨立審判的地位和權力。這就要求在法院內部推行去行政化改革。可以考慮改革庭長、院長對合議庭裁判的審批制度,對某些重大案件適當擴大合議庭人數,以庭長、院長直接擔任合議庭審判長的形式審理案件。改革審判委員會,適度縮小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范圍,使之集中精力解決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而不討論、評判案件的事實和證據問題。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應全程記錄和簽名。經過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如果發現錯判,審判委員根據其在討論中的表態合理承擔責任。當然,在加強法官審判獨立性的同時,也應采取必要措施加強對法官審判的監督,在獨立與監督之間取得平衡。
完善司法責任制,應以完善法官職業保障體系為基本條件。目前,我國法官管理體制是單一行政管理模式,法官職業素質要求高、任職條件要求嚴,但工資福利及職務保障較低,導致一些法官缺乏職業榮譽感,難以吸引和留住優秀司法人才。因此,應完善法官職業保障體系。首先,對法官實行不同于公務員的職業準入制度,使法官的業務職稱與行政級別脫鉤,尊重司法工作規律和法律職業特點,實行專業化職務職級晉升辦法,適當延長法官退休年齡,提高其工資待遇,增強其職業榮譽感。其次,完善身份保障機制。身份保障是保障法官在正當履職中免受不當對待的重要措施。應通過立法明確規定法官一經任命,除非有法定事由并經過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職、降職、調離,不得降低工資待遇。法官有切實保障,才能辦好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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