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習慣適用于司法實踐有助于實現有效社會治理
社會治理是一項十分復雜的系統工程,也是關乎社會主義建設和中華民族復興的偉大工程。根據國際通行觀點,治理具有四個明顯特征:治理是一個過程,而不是一套規則或一種活動;治理的基礎是協調,而不是控制;治理不但包括公共部門,還涵蓋私人部門;治理是持續的互動,而不是一種正式的制度。由此可知,在對特定案件有充分認知的前提下,法官多數情況下不會拋卻案件的個性或特殊性而去套用法律規范體系。但是一旦如此,就有可能置民眾慣常享有的權利于一個不合理的小范圍之內,進而導致在現實生活中存在的民事習慣權利得不到司法的有效保護。正是因為如此,司法實踐中就格外需要借助某些民事習慣來彌補國家制定法對權利保障之不足,從而促使司法判決達致衡平。
為有效避免國家制定法律的不完善而讓社會出現無序狀態,也為了防止良性社會資本在社會治理過程中的耗散,就很有必要探索多元化的社會治理機制。民事習慣作為一種“活法”,具有法律類似的約束力,在既有的社會秩序維系中曾發揮的積極作用理應發揚光大。眾所周知,從路徑上看,社會治理分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兩個過程,民事習慣就在這自下而上的過程中發揮出其應有的積極作用,與此同時這種過程若沒有或少有外在力量的干涉,就能更好地與另一過程相輔相成、相得益彰。總之,有效的社會治理必定是以民眾為根本的治理模式,是否以民眾為中心是檢驗社會治理效果的真正標準。因此,社會治理必須充分重視民事習慣,必須尊重民眾的意志,這不僅是服務于公共利益的要求,而且還是兼顧被邊緣化群體利益的途徑,從而推進社會的良性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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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美]德沃金著,吳玉章、信春鷹譯:《認真對待權利》,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