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 楊宏山
整合治理形成于國家治理從“總體性支配”轉向“技術治理”的改革進程之中。新中國成立后,國家建立了全能型政府,執政黨和政府幾乎掌握了所有重要資源,通過意識形態、組織制度、單位制度、身份制度、戶籍制度等,對經濟社會進行全面管理,國家權力的影響無處不在,有研究者稱之為“總體性支配”。
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黨和政府工作轉向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中央出臺了一系列新政策,致力于培育市場機制,推進政企分開,支持民營經濟、外資經濟、社區組織發展,擴展其作用領域,賦予經濟社會組織一定的自主權,逐漸扭轉了全能主義運作模式。地方政府通過構建跨界運作機制,發展間接、隱形和技術化控制手段,逐漸形成了公共治理的新形態——整合治理模式。
政府支配資源的比重下降
20世紀80年代,中央通過試行承包制,推行“利改稅”改革,允許稅后利潤由企業留存,擴大了國有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在改革中,地方政府也有了一定的投資自主權。為追求經濟增長和財政收入,地方政府采取“放水養魚”的辦法,投資興辦企業,創造稅收和預算外收入。
1992年,中共十四大確立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此后,政府逐步放開價格管制,經濟運行開始由雙軌制轉而向市場并軌。1994年分稅制改革不僅改變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關系,增加了中央收入占總財政收入的比重,也改變了地方政府與企業的關系。另外,增值稅由國稅系統負責征收,地方政府無權為保護地方企業而出臺優惠政策,這也影響了地方政府投資辦企業的積極性。分稅制改革后,在“抓大放小”政策的推動下,地方政府開始大規模實施企業改制,將鄉鎮企業和一部分國有企業轉變為股份制或私有企業。企業改制以后,地方政府與其“脫鉤”,政府提供公共服務,并通過征稅和收費的方式獲取財政收入。
隨著改革的推進,企業產權走向多元化,地方政府直接支配的資源在比重上明顯下降,政府管理也告別了“總體性控制”,走向有限支配、依法監管。對于非政府所有的經濟資源,政府不再擁有直接支配權,只能依法監管,不能任意干預和征用。
體制外力量快速發展
在計劃經濟年代,城市各類組織和個人都被納入國家控制之中,國家通過單位、身份等組織體系,將城市居民納入其中,形成獨特的“單位制度”和“單位人”。隨著市場化改革的推進,單位原來承擔的社會職能被不斷地剝離出來,移交給城市基層政權承擔責任。隨著流動人口增多,基層政權無法滿足這些人的社會福利和生活需求。
在此背景下,民政部提出在城市開展社區建設活動,要求將國家包辦社會福利逐步轉變為國家、集體和個人一起辦,通過多種渠道和形式提供社區服務。在民政部推動下,街道辦事處開始建設社區服務中心、活動站、便民利民網點,社區自身也各找門路,引入公司和外來務工者,提供多元化服務。在社區建設中,社會服務主體從過去的體制內單位,擴展到新經濟組織和各類社會組織。
城市治理的邏輯悖論
隨著市場化改革的推進,城市政府掌握的財政和資源總量在增加,但市場化改革使得體制外組織擁有的經濟社會資源不斷增多,政府支配的資源在總資源中的比重明顯減少。一方面,大量國有企業改制為股份制公司,或直接轉變為民營企業,政府之外的經濟社會資源越來越多;另一方面,各類企業依法自主經營,政府對企業的干預手段減少,社會力量也在壯大之中。這就是說,市場化改革降低了政府直接支配的經濟社會資源比重,弱化了政府對社會的直接控制能力,城市政府越來越走向“有限能力”。
在我國,盡管城市政府的資源支配能力和社會動員能力有所下降,但政府仍肩負著全面責任,需要應對一切經濟社會問題,承擔無限的治理責任。而且,在黨政融合體系中,政黨的權威性和公信力有賴于政府的“有效性”予以維持和鞏固。于是,發展績效成為政府治理的核心價值訴求,自上而下的政績考評成為衡量政府工作的硬指標。
面對“有限能力”和“無限責任”的悖論,城市政府不得不創新治理方式,在推進政企分開、政社分開的同時,大力發展公私合作和伙伴關系,提升跨界整合治理能力,以實現各項治理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