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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相繼出臺,數據安全治理受到了越來越多的關注。11月1日,中國正式提出申請加入《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定》(DEPA),努力探索跨境數字治理框架的優化路徑。加強數據安全治理,成為我國擴大高水平對外開放面臨的前沿課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頒布實施七周年之際,由上海市國家安全法研究中心舉辦、華東政法大學承辦的“數據安全法與國家安全治理前沿問題”學術研討會在滬進行,來自學界與業界的專家聚焦會議主題進行深入研討。
積極參與全球數據安全治理
數字經濟是全球經濟發展的新動力,是促進經濟復蘇的新引擎。日益嚴峻的數據安全風險與變幻莫測的國際形勢交織疊加,各國圍繞數據安全治理規則博弈呈現加劇態勢,引發全球數據安全治理問題。
作為新型生產要素,數據正深刻影響著國家經濟社會的發展,數字經濟日益成為國際競爭的制高點。大連理工大學東北亞國際發展和合作研究中心主任倪建平教授指出,當前美國對華挑起的高科技競爭愈演愈烈,對區域和全球層面的數據安全治理帶來兩方面重大的影響:一是網絡空間軍事化對我國在東亞的產業鏈、供應鏈帶來了不小的沖擊;二是當前網絡空間政治化傾向給我國在東亞地區構建數據安全治理體系帶來了嚴重挑戰。
當前,個人、企業、社會組織、國家等主體圍繞數據處理活動展開了復雜博弈,數據安全治理成為大國競爭和爭奪數字經濟領先地位的重要標志。華東政法大學中國法治戰略研究中心教授闕天舒指出,當前全球數據安全治理主要面臨“多元數據主體利益訴求差異化”“數據安全治理碎片化”“數據霸權主義”等困境。由于我國在數據治理領域起步較晚,面對立法不完善、國際合作不足、治理乏力等挑戰,需要全面、系統地分析影響數據安全的各種重大風險因素,準確把握全球數據安全趨勢,進一步優化中國在全球數據安全治理中的策略選擇。
在數據出境管理上,美國采取“雙重標準”。上海國際問題研究院助理研究員蘇劉強指出,美國施行數據保護主義措施主要體現在三方面:一是嚴格限制關鍵技術與特定領域的數據出口;二是制定受控非秘信息清單,界定“重要數據”范圍;三是通過“長臂管轄”擴大國內法域外適用的范圍。
加快完善數據安全的法律保護
《數據安全法》是9月1日正式實施的我國首部數據安全領域的基礎性立法,《個人信息保護法》也正式實施,我國數據安全領域立法逐漸趨于完善。與會專家就數據安全法的定位及其核心、數據分類分級保護、數據權利與監管審查等方面展開探討。
華東政法大學數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長韓旭至認為,《數據安全法》首次在法律中對“數據”進行了界定,區分了數據與信息,體現了數據自由流動、個人信息合理利用的思想。其次,首創核心數據的概念,明確提出數據分類分級的具體制度。最后,通過專章規定了“政務數據安全與開放”,對此必須結合既有制度資源中“公共數據開放共享”的概念予以辨析,并深入研究開放共享的具體機制、開放共享中的數據保護等問題。
上海社科院法學所博士張亮認為,在《數據安全法》為主的制度框架下,我國已經明確提出一系列監管要求來促進數據自由流動與秩序利益的平衡。華東政法大學中國法治戰略研究中心主任李翔指出,在當前司法實踐中要認真研究非法買賣數據的刑事責任認定問題。國家安全領域相關法律制定出來之后,一些行為可能構成犯罪,但是具體構成什么罪很難與現有刑法相對應,在刑法上需要進一步完善與跟進,從而實現對國家安全的保護。
強化對跨境數據的流動監管
積極促進數據交易流通乃至跨境流動是未來的必然趨勢?!笆奈濉逼陂g,臨港新片區將探索建設國家數據跨境流動試驗示范區。上海國際問題研究院網絡空間國際治理研究中心秘書長魯傳穎認為,臨港新片區需要更加充分利用先行先試優勢,圍繞著RCEP和CPTPP的跨境數據流動規則,在確保數據安全可控的前提下,積極推動區內少量試點企業與國外特定范圍內實現數據的自由流動和交易,擴大數據領域開放。華東政法大學“互聯網+法律”大數據平臺副主任王勇指出,從完善的角度來說,《辦法》應當逐步增加“硬法”規范,逐步實施數據跨境流通分類評估制度,完善數據分類分級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跨境數據流動的法律規制。
隨著數字經濟的重要性與日俱增,數字領域規則和合作框架制定也已成為很多多雙邊經貿談判的重要內容。關于跨境數據流動的監管舉措,北京安杰(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海曉認為,數據正是在流通中產生價值,同時也要做到合法交易,即合理規制數據的收集、處理、傳輸、使用,并根據不同主體、使用對象、使用范圍,設置不同的審查機制,要密切關注與國際流動和安全審查有關的國際規則和各國立法動態。上海交通大學中國城市治理研究院副研究員熊競認為,一方面需要應用好區塊鏈、5G、人工智能等技術的力量,并抓好數據專用通道等新基建,另一方面則需要在數據分類分級標準細化、誠信監管機制創新、“放管服”等制度層面進行探索。
隨著數據的存儲、使用日益突破屬地性,如何應對境外國家濫用國家安全執法權力、行政執法權力危害我國數據安全、經濟安全和國家安全,成為我國數據保護領域的重要議題。華東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副教授郭華春認為,推動國際法治建設,完整健全數據跨境執法流程,對于提升跨境執法能力,保障中國公法域外適用,維護數據安全、經濟安全和國家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持續優化企業數據合規管理
數據安全保障能力是國家競爭力的直接體現,也是促進數字經濟健康發展的基礎性條件,必須堅持維護數據安全與促進企業發展并重。
來自業界的專家認為,數據出境需要注意哪些內容?如何判斷數據是否重要?不同場景下數據出境合規責任有哪些?這些問題都需要國家層面出臺具體政策予以落地實施。另外,外資企業尤為關注數據跨境的問題。目前遇到比較多的問題是缺乏和有關部門有效溝通的渠道,《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都是框架性法律,具體實操層面還需要進一步明確。政府監管可以主動作為,靠前作為,多創造企業、監管執法機構、立法機構、專家學者等大家共同參與的學習和交流平臺,幫助企業更好理解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的立法意圖和實施細則。
上海市國家安全法研究中心主任、華東政法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院長趙慶寺總結指出,作為提升國家治理能力的重要議題,數據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方面,數據安全保障能力是國家競爭力的直接體現,也是促進數字經濟健康發展的基礎性條件。我國必須要深化對數據實行分類分級保護的具體方案,加強重要數據出境安全管理的制度建構;要進一步明確數據安全法執法主體及執法權限,讓數據活動在法律框架內有序運行,以此提升國家數據安全的保障能力和數字經濟的治理能力。(作者:上海市國家安全法研究中心主任、華東政法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院長、教授 趙慶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