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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立(應急管理大學(籌)教授)
法治具有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是中國式現代化揚帆遠航的重要保障。公平正義是法治的生命線,而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是公平正義得以實現的現實保障。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后文簡稱《決定》)提綱挈領、舉旗定向,為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提供遵循。
黨的領導是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的根本保證
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指出,必須“堅持法治體系建設正確方向”“具體講就是要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在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過程中堅持黨的領導是題中之義和必然要求。只有堅持黨的領導才能站穩人民立場,將人民作為評價執法司法是否公正的判斷主體。我們黨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堅持黨的領導才能確保在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過程中不偏離人民至上的價值理念,真正讓人民群眾公正執法司法的福祉。只有堅持黨的領導,才能確保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的順利實施。
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是一項系統性工程,涉及立法修正、部門配合、統籌推進等多方面內容,需要有強有力的組織者才能體系化推進。只有在黨的領導下才能真正實現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的一體推進,實現改革成功。
強化制約監督是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的關鍵所在
《決定》第35項對“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從執法司法權配合制約、審執分離改革、落實和完善司法責任制、加強人權司法保障等方面作出系統部署,其中,制約監督是暗含其中的一條主線。除此之外,“深化和規范司法公開”“落實和完善司法責任制”等也都蘊含著監督之意。因此,在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過程中,應當將制約監督作為主線串聯起各項改革,形成互促互進的有機整體。
一是構建權責明晰的監督體系。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抓住關鍵環節,完善執法權力運行機制和管理監督制約體系,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案件辦理、每一件事情處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決定》將制約監督貫穿于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的各方面各環節,將監察機關一并納入執法司法監督制約體系。
立足于監察權,積極探索司法監督與紀檢監察監督相互貫通新模式,尤其是將監察調查程序與刑事訴訟程序有效銜接起來,實現反腐敗斗爭與被告人權益保障的雙向奔赴。利用庭審實質化關鍵抓手,嚴把證據關、事實關、法律關,對非法證據依法排除,倒逼監察機關在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時嚴格按照刑事審判的程序要求開展工作;利用司法裁判指導引領作用,運用裁判文書說理、典型案例發布、召開聯席會議等方式統一證據收集、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標準,形成多方共識。
二是加強程序規則的過程監督。在實踐中,具體案件千差萬別,法律規范不可能提供事無巨細的規則指引,權力尋租空間隨之出現。程序規則的過程監督作用是有效監督執法權及司法權的有效手段,是促進實體正義實現的有效路徑。程序規則的設計要梳理關鍵點、要害處,通過建章立制將每一個權力環節納入有效監督制約之中,切實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要加強對“關鍵少數”的制約監督,將“關鍵少數”履職用權的監督融入日常、歸入程序,實現對關鍵少數、關鍵權力的有效監督;要對執法司法進行數智化流程再造,打破部門壁壘,最大限度實現信息共享,確保相關監督主體能夠及時獲取監督所需信息。同時,可探索建立執法司法監督大數據模型,運用人工智能手段實現執法司法監督的數智化分析、預警,大幅提升監督效率與效能。
三是貫通多種監督的協同發力。監督需要遵循系統思維,除內部的相互監督外,還需要將黨內監督、人大監督、輿論監督等外部監督納入整體監督體系,實現多種監督同向發力,取得實效。同時,要不斷增強執法司法人員接受監督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引導其形成敢于、善于接受監督的工作作風。
改革創新是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的具體路徑
《決定》第35項包含多項改革內容,直指影響公正執法司法的深層次問題。因此,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必須在《決定》繪制的藍圖之下,深刻領會黨中央決策部署的精髓要義,在尊重執法司法規律基礎上,用改革創新理念推動執法司法各項改革順利開展。
一是遵循司法規律,深化審執分離改革。首先要加強審執分離改革本質、模式、路徑等理論問題進行學理研究,充分論證審執分離帶來的理論與實踐問題,筑牢審執分離改革的理論基礎;其次要有序開展區域試點,通過試點發現問題、總結經驗、改進舉措,以一域試點為全域推廣提供實踐樣本;進一步做實交叉執行,綜合運用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協同執行等多種執行手段,有力捍衛人民群眾勝訴之后的利益。
二是抓住“牛鼻子”,健全完善司法責任制。要清晰審判組織的職責權限,明確承辦人、合議庭、審(檢)委會的職與責,發揮審判組織集智功能,避免其變異為承辦人的避險工具;要正確平衡審判組織審判權與院庭長監督權,為案件裁判質量再筑一道防線;要推動質量問責與權益保障雙線并行,在對錯誤案件進行甄別,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的同時,關注執法司法者權益保障問題,對誣告陷害等行為依法追究其責任。
三是完善管轄機制,司法助推依法行政。《決定》明確提出深化行政案件級別管轄、集中管轄、異地管轄改革。這為行政案件管轄改革指明了方向,應當不折不扣地落實。
人權保障是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的理念轉換
人權保障是現代法治的核心價值,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是實現人權價值的核心環節。《決定》指出堅持正確人權觀,加強人權執法司法保障,為人權司法保障的完善指明了方向。
一是構建全流程人權保障機制。完善事前審查、事中監督、事后糾正工作機制是對人權司法保障的關鍵性制度,可以實現全流程式的預防糾偏。在事前審查中,要不斷完善行政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的操作規程,健全內部審查機制,從法定權限、適用條件和審批程序等多維度進行事前審查;在事中監督中,要提高自監督效能,不斷完善自我監督的啟動、發現、反饋、糾正等功能,要暢通監督渠道,重視對群眾舉報控告、媒體報道等監督的調查核實回應;在事后糾正中,要本著高度負責的態度和敢于承擔的勇氣,不縱容、不偏袒,對確有錯誤的堅決予以糾正,對受到不公正執法司法待遇的民眾,依法予以賠償。
二是健全公權力謙抑機制。現代法治要合理限定公權力范圍,使其保持謙抑特質。針對人身權、財產權的強制措施直接關涉民眾的基本人權,本應受到更嚴格的程序和實體限制。要慎用刑事手段處理經濟領域的糾紛;要整治趨利式執法,嚴格異地執法規程,對執法中濫用職權等違規違法行為嚴肅追責。
三是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便是向治理轉型的重要工程。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是給予輕微犯罪人重新開始的機會,為輕微犯罪人“浪子回頭”預留一條出路。
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是公平正義得以實現的關鍵環節,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內容。《決定》為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繪制了“施工圖”,也吹響了向執法司法改革深水區進軍的號角,需要執法司法部門明確方向、錨定目標、奮發而為,以執法司法現代化支撐和服務中國式現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