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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文冰(浙江傳媒學院副院長、教授)
互聯網平臺成為社會不可或缺的公共基礎設施,人類社會向深度媒介化、平臺化方向發展。原屬于政府的公共權力部分轉移到互聯網平臺,平臺成為新的網絡權力中心。在平臺算法的驅使下,網絡公共領域的公共性出現異化。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指出,“促進平臺經濟創新發展,健全平臺經濟常態化監管制度”,“加強網絡空間法治建設,健全網絡生態治理長效機制”。互聯網平臺的生態治理需要國家力量的充分在場,在強化國家監管和壓實平臺自我管理責任的多方高效協同中重建網絡公共領域的公共性。
平臺權力的崛起
網絡空間的公共性和互聯網平臺企業的私有性,是討論網絡空間全球治理的原點與基石。網絡空間被認為是人類共同的精神家園,突破了物理時空的限制,成為各國人民擁有和共享的公共空間和行動空間。
在互聯網公共性的討論中,人們通常能夠察覺到政府規范性力量對網絡空間的影響,卻沒有意識到隱藏其后的平臺資本的強大力量。實際上,互聯網的建造和維系基于各個國家和所有權人控制的信息基礎設施,私有屬性體現在互聯網的整體架構中。我國在通信管理上實行嚴格的國家管理政策,作為基礎設施底座的四大互聯網運營商屬于國有,但提供網絡基礎服務的供應商以及內容生產層和平臺應用層構成主體多元,且以民營機構為主導力量,互聯網平臺的私有屬性鮮明。
盡管國家權力在我國社會運行中一直起著具有重要性和決定性的作用,中國的網絡綜合治理體現著“國家在場”的基本特征,但隨著互聯網平臺日復一日生產與聚合自帶權力特質的海量數據,國家權力從公共機構向市場流散是不爭的事實。平臺通過對社會結構的嵌入、對社會諸要素的整合及算法與數據驅動形成了事實上的“私權力”和“私治理”。在最為典型的平臺頭部應用層,平臺經濟的迅猛發展正在對傳統的“政府與企業”二元治理結構產生巨大沖擊,網絡權力面臨結構重組,互聯網平臺力量不僅在社會知識結構和生產結構中表現強勁,而且在資金融通與支付投資等金融結構以及社會動員與社會支持等安全結構中展現出能力。
網絡權力結構重組的發生機制
在數字時代,平臺成為繼工業經濟時期市場、企業之后新的資源配置與組織形態。一方面,具有商業功能的復合型媒介和互聯網企業以指數級別的增長放大了網絡外部性,從而具備了跨行業整合上下游生態的能力,成為超級平臺;另一方面,以人工智能為核心驅動,以大數據、算法、區塊鏈等為重要支撐的信息技術使互聯網平臺日益成為社會數字基礎設施。從發生機制看,媒介(基礎設施)平臺化和平臺基礎設施(媒介)化正是造成平臺權力崛起、社會權力結構變遷的底層邏輯和動力來源。
首先,從大眾傳播時代到數字時代,信息傳播模式經歷了從“人在媒介找信息”到“信息在平臺找人”的變遷,映射到權力關系里,傳統媒體時代“權力決定信息分配”的關系模式正在被平臺時代“信息決定權力分配”所取代,平臺通過對數據和算法的操控實現“私權力”的生成。商業平臺的立場絕非中立,數據成為資本,甚至具有比傳統資本更強大、更隱秘的統治力。人類豐富的生活被機械的數字所表征,社會生動的實踐被平臺算法權力所規訓。媒體網絡與人類共生發展的平臺化社會已然產生。
其次,平臺權力發生機制源于平臺的基礎設施化,即通過控制社會基礎設施來調解不同的群體,繼而對社會系統運行進行控制。平臺居于網絡生態系統的中心位置,為人類數字化生產生活提供生產資料、數字市場和虛擬空間,維持和維護著社會運行。平臺企業本質上不再追求以擴大規模爭取市場份額,而是試圖成為某一特定領域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者,從而壟斷網絡購物、交通出行、餐飲服務或其他公共服務的入口。
從政治的角度來看,網絡權力結構的重組交織著平臺企業與政府的合作與博弈。社會權力的總量是大體不變的,只不過平臺重新規制了權力的分布形態。一方面,平臺權力接受政府的管理和監督;另一方面,平臺企業承擔了部分原先屬于政府的權力和社會管理職能,成為實際控制和無形支配公權力的“私政府”。若頒布平臺規則相當于立法,執行平臺規則相當于行政執法,對違法平臺規則的用戶行為的制約和仲裁相當于司法裁決,則平臺“私化”了公權,國家權力流向了市場。
平臺權力對公共性的異化
傳統媒體時代,公共領域的公眾話語實踐經歷了一次主流媒體主導下的轉型。隨著數字時代的到來和平臺權力的崛起,公共領域在參與主體、存在形態、運行機制等各方面再次經歷結構性的遷移與重構。在參與主體上,數量龐大且多元異質的網絡行動者取代了傳統公共領域中包括松散型公眾和新聞工作者在內的交往大眾;在運行機制上,媒介實踐與日常生活的區隔逐漸消失,數字化傳播使私人話語和公共事務之間的界限變得模糊;在存在形態上,單向性的非溝通媒介被取代,一個由數字媒介平臺提供支持、以資本利用為必要條件、超越理性和情感二分的虛擬交往空間正在形成。
伴隨網絡公共領域重構而來的是公共性的異化。主要表現在:一是公共空間的信息流出現高速動態化趨勢,信息變得復雜多元和高度碎片化,公共輿論環境的不確定性大大增加。二是平臺型媒體以平臺商業邏輯框定輿論信息的價值偏好和話語形態,傳統媒體在公共空間的主流價值引導力量被削弱,公共性方向發生面向市場的偏移。三是隨著全體網民參與網絡傳播成為一項基本的數字行動,網絡公共領域的討論呈現出議題“微觀經驗化”、內容更新加速化以及新型數字洞穴封閉化的特征,理想化社會共識的形成陷入尷尬境地。更加值得注意的是,隨著人工智能的深度嵌入,互聯網平臺處于自我復制、無限循環的泛主體狀態。
網絡公共領域的國家善治
當前,互聯網傳播已出現中西方思想相互滲透和融合的趨勢。從全球范圍看,網絡空間治理的新起點以公平正義為基石,以公共治理為精神內核,超越利益沖突與政治博弈,凸顯了人類社會對網絡空間命運共同體的希冀與追求。
在平臺權力崛起過程中,政府和公共機構需要建立起一套能夠制衡互聯網平臺的監管和牽制機制,并有效督促平臺作為社會責任的承擔主體進行自我審查,避免網絡公共領域走向反公共性的悖論。面對數字技術的持續發展,國家加強網絡公共領域治理的關鍵在于認清平臺權力在公共空間發生作用的深層機制,即基礎設施平臺化的發展趨勢性和網絡平臺作為深度媒介化社會基礎設施的不可替代性。
為此,國家首先需以構建主流媒體平臺生態圈推動主流媒體系統性變革,以全媒體生產傳播體系打造優質的網絡內容生態引導網絡公共領域;其次,需強化法治和技術能力建設,在法治上不斷優化完善網絡公共領域治理的立法體例和法律法規體系,在技術上推動技術研發與治理創新相結合,以技術發展帶動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優化;最后,需壓實平臺自我管理的主體責任,在國家常態化監管下,通過政府、平臺企業、技術機構和各利益相關方的高效協同實現網絡公共領域的長效治理。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融媒體環境下互聯網平臺型企業現代治理模式研究”(20&ZD321)階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