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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瀟月(云南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徐立(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生物多樣性是指生物(動物、植物、微生物)與環境的結合形成的生態復合體以及與此相關聯的各種生態形式的總和。生物多樣性是地球自然特征的體現,不僅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基礎,而且關系到人類的可持續發展,對人類和自然具有重要的意義。中國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大國,積極參與世界生態文明建設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持續為國際社會貢獻中國智慧、中國方案、中國力量。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保護生態環境必須依靠制度、依靠法治。以法治方式保護生物多樣性是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中國式現代化的必然要求,新時代應進一步加強維護生物多樣性的法治保障。
進一步完善有關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立法
我國作為全球生態系統譜系最完整的國家之一,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面臨著生態系統異質性強、保護要素多元化的特殊國情,亟需構建生物多樣性保護法治體系,加強生態領域的制度建設、法治建設,通過法律規范的系統集成,實現從分散式管理向綜合治理的范式轉換;依托立法技術的科學迭代,推動生態治理從要素管控向系統保護的模式升級。
當前相關法律中一定程度上存在的規范碎片化、監管區隔化等情況,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全面深化生物多樣性保護法律制度改革,統籌好全局與局部、整體與部分、效率與公平、長遠與當前的關系,具體而言可以從三個維度推進法治建設。其一,制定《生物多樣性保護法》作為基本法;其二,建立生態要素協同立法機制;其三,構建生態法治動態評估體系,通過法治指數監測推動法律實施效能提升。
在立法價值取向上,踐行“良法善治”的現代治理理念,必須以人為本,必須有利于國家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一方面,開展法律規范體系化工程,對現存的有關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法律法規進行全面梳理,并且按照“善法”的要求進行修改和完善,確保各種法律法規之間相互銜接、協調,形成促進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法治活力。另一方面,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法治建設成效評估,通過評估促進重要生態系統、重要生態空間法律制度的改革。加強對農業、漁業等領域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完善工作。進一步完善重要生態系統、重要生態空間的立法工作,特別是野生動植物及其棲息地保護以及濕地、森林、草原、海洋等領域。最后,要按照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的要求,全面“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管理制度”,建立生態保護紅線立法框架,將國土空間規劃的剛性約束轉化為可訴的法律責任。
提高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執法與監管力度
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法之必行”就是要將法律規定的精神落到實處,通過執法來實現立法的目的和意圖,其中執法水平是前提,執法水平直接決定生物多樣性保護的質量和水平;執法監管工作是關鍵,執法監管是否認真徹底,直接關系我國生物多樣性保護的質量和成效。
為了確保我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可持續發展,提高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執行力度,我們必須從提高執法水平和加強監管力度兩方面下功夫。
提高執法水平是現代法治文明建設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國全面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當務之急。就生物多樣性保護而言,首先必須加強關于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法律法規學習。要健全與生物多樣性執法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明確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法律標準,準確界定違法行為及相應的法律責任,不斷提高執法者的法律素養等。其次不斷提高執法技能。我國生物多樣性執法不僅涉及到凈化空氣、涵養水源、提供豐富的食物等,而且還涉及到調節氣候、保護環境、維護生態平衡等,是一項涉及面廣、實踐性很強的工作,執法人員要結合我國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實際,不斷強化實戰訓練,提高執法技能。再次不斷提升執法效率。要提高執法效率,必須有完備的法律法規體系,有高素質的執法隊伍,有較高執法技能,始終堅持公正執法,同時還需要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等。
加強監管是提高執法水平、提高執法質量的重要保障。首先對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監測與評估要常態化。常態化地監測和評估有利于摸清家底,充分了解生物多樣性在一定時期的變化情況,提升對我國生物多樣性分布的總體情況與活動規律的認識,同時應在法治的軌道上進一步完善生物多樣性監測與評估體系。其次要加大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力度。督察工作要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必須進一步完善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體系。再次完善生物多樣性保護長效執法監管機制。必須建立完善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法律法規體系,為執法工作提供法律依據和指導,同時還必須建立科學的執法評估體系,制定科學的評估報告,重點完善生態損害鑒定標準、責任認定細則等技術規范,實現法律文本與生態科學的精準對接。只有建立生物多樣性保護長效執法機制,才能更好地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理念,才能讓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落到實處。
在制度供給維度,建立“全鏈條”法律框架。在現有相關法律基礎上,加快制定生物多樣性保護專項法,形成涵蓋遺傳資源、生態系統、物種保護的多層次法律體系。在執法能力維度,實施“專業化+”隊伍建設戰略,構建復合型人才培養體系。在效能提升維度,依托生態環境大數據平臺,建立生物多樣性執法指數評價系統,實現從線索發現到證據固定的全流程數字化執法。
多維度培養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法律意識
建章立制是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基礎性工作。然而僅有制度、法律是不夠的,還需要將法律意識培育納入國家文化數字化戰略,通過制度性事實的持續建構,最終形成從規范內化到文化固化的良性循環。
“法之必行”的前提是法律必須被人們信仰,核心就是要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識。只有從多維度培養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法律意識,全體國民才能明確什么是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法律體系;什么是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法律原則;什么是生物多樣性法律保護的范圍、對象、重點、難點等,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在全社會營造一種“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環境,讓人人參與生物多樣性保護,個個都成為法治的守護者,讓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法治觀念深入人心、深入社會。
培養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法律意識,首先培養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法律文化,必須營造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文化氛圍,大力弘揚生態文化、生態文明、生態價值觀念。文化與法律意識是緊密聯系、相互促進的。文化是法律意識的根,文化為法律意識提供了豐富土壤和營養,法律意識是文化的深化,法律意識通過其特有的方式影響文化、傳承文化、創新文化,不斷促進文化的繁榮和發展。2023年12月,《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的意見》提出,要“健全以生態價值觀念為準則的生態文化體系,培育生態文明主流價值觀,加快形成全民生態自覺”,這就是培養生物多樣性保護法律意識的文化元素和根基。
培養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法律意識必須大力加強法治宣傳力度。目前我國尚無關于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專門立法,有關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原則、條款散見于其它部門法,一般人理解和適用有一定的難度。對此,可以通過傳播渠道立體化,構建“教育機構實體傳播+新媒體矩陣傳播+智能終端精準推送+生態保護區場景傳播”四維矩陣,充分發揮學校等教育機構的宣傳作用,增強宣傳工作的針對性和時效性,進一步形成良好的“學法、知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圍。
在構建中國式現代化生物多樣性保護的話語體系下,生物多樣性法治保障需要實現從工具理性到價值理性的范式轉換。既要完善專門立法,建立基于生態紅線制度的預防性司法機制,更需構建涵蓋政府、企業、公眾的多元共治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