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個全面
【本課主題】
司法體制改革遵循和回歸司法規律
【主講嘉賓】
查慶九,中央政法委員會宣傳教育指導室主任。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研究員,全國青聯常委。曾任法制日報理論評論部主任、副總編輯,司法部辦公廳副主任、信息中心主任、預防犯罪研究所所長、法制宣傳司司長。長期從事行政法學、法治理念問題研究和法律實務工作,發表多部專著和論文。查慶九同志參加了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文件起草工作。
【精彩論述】
司法活動在整個法治建設中占有特殊的重要地位。《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的一個鮮明亮點,就是在司法體制改革方面作出一系列遵循和回歸司法規律的重大改革舉措。
一是優化司法職權配置。《決定》提出了四項措施:第一,健全完善四機關(公安、檢察、法院、司法行政)各司其職,四權力(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第二,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改革試點;第三,統一刑罰執行體制;第四,探索實行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檢察權相分離。
二是完善司法管轄體制。有三項改革措施,其核心目標是排除各種因素對司法的干擾,維護司法權威:第一,最高法院設立巡回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第二,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法院和檢察院,辦理跨地區案件;第三,完善行政訴訟體制機制,合理調整行政訴訟案件管轄制度,切實解決行政訴訟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等突出問題。
三是完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決定》提出五條措施。第一,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第二,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刑事訴訟中,如果被告人自愿認罪、自愿接受處罰、積極退贓賠償的,探索及時簡化或終止訴訟的程序制度。第三,完善審級制度。我國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三大訴訟法都規定了再審程序,但是我國法律對一審、二審、再審沒有明確的功能區分,這就使得各個審級應該具有的功能沒能得到有效發揮。完善審級制度,就是要實現一審重在解決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二審重在解決事實法律爭議、實現二審終審,再審重在解決依法糾錯、維護裁判權威。第四,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從源頭上提高辦案質量,防止冤假錯案。第五,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