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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喬新生(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
近日,國家網信辦發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針對人工智能技術發展可能出現的問題,制定規則以防患于未然。這是我國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的必要之舉,也是維護國家網絡安全的具體體現。
不過,一些學者在征求意見過程中強調,我國人工智能技術尚處于探索階段,應用場景和商業模式尚不明朗,制定法律規范時機顯然不成熟,(專門立法)有可能會扼殺或者至少阻礙我國相關企業在大模型領域的研發投入。針對征求意見稿中出現的限制性條款,一些學者認為,沒有必要限制這項技術的發展;并非所有人工智能技術中存在的問題,都可以通過立法來解決;在我國現有《網絡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中已經有相關規定,足以應付人工智能發展初期可能出現的問題。
這些觀點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通過仔細分析可以看出,專門為人工智能技術開發應用制定法律規范刻不容緩。
第一,人工智能技術是一種不斷升級的技術。人工智能技術發展到一定階段,計算機具有自我思考能力,會不斷地修正錯誤,完善自己的邏輯思維體系,超越一般人類的認知水平。因此,為人工智能技術制定規則,是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然。換句話說,在人工智能技術尚未全面應用,給人類帶來巨大危害之前,通過制定法律規范,一方面限制開發者不合理開發行為,另一方面對人工智能技術應用制定合理的規范,對于人工智能技術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促進作用。制定規范的目的當然不是為了限制人工智能技術開發應用,而是為人工智能技術開發應用指明方向,避免走彎路、邪路。
第二,制定人工智能法律規范,不是為了限制人工智能的發展。譬如,制定交通法規,是為了維護交通秩序,而不是堵塞交通。我國許多地方制定的無人駕駛汽車規則,目的是為了發展無人駕駛技術,通過制度化、標準化,加快我國無人駕駛軟件開發和設備制造的速度,為我國無人駕駛產業規范化發展制定統一明確的行為規則。事實證明,只要制定科學的標準,我國人工智能技術產業發展就一定能加快速度。當年在充電器研發過程中,由于沒有統一的標準,結果導致充電器不能通用,制造成本增加,消費者負擔加重。人工智能技術開發的早期,探索制定合理化的標準和統一的法律規則,對于我國人工智能技術的快速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第三,在人工智能技術開發方面,要重視市場準入,更要重視行為規范。人工智能立法究竟是從源頭抓起,對市場準入作出明確的規定,還是在人工智能開發應用過程中,高度重視人工智能機器行為和后果,這是需要立法者認真考慮的問題。但是不管怎樣,通過加強立法,解決人工智能發展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對我國人工智能產業發展可以起到積極推動作用。
第四,人工智能技術不是憑空想象的產物,而是在現實生活中已經出現的技術。一些人工智能開發機構已經向公眾提供真實的樣品。一些消費者借助人工智能技術制作以假亂真的圖像和視頻資料。這說明人工智能技術普及應用為時不遠。加快相關立法,針對可能出現的問題制定專門性的規范,可以減少我國人工智能開發應用的法律糾紛。
第五,人工智能技術實際上是利用現有信息進行邏輯計算,形成自己的體系,輸出作品。人工智能技術是建立在人類現有知識基礎之上的一種新型智能技術,最大特點就在于,掌握的數據越多,計算的能力越強,市場上的競爭能力也就越大。給人工智能開發者提供法律規則,使法律規范徹底融入人工智能技術的數據庫,對于減少糾紛、輸出符合法律規定的作品,具有先導性作用。
所以,不必擔心人工智能立法可能會限制我國人工智能技術的推廣應用。當然,如何展開立法思路,如何在現有法律體系的框架內針對市場準入和具體應用中存在的問題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條款,這是立法者需要認真考慮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