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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紅臻(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吉林大學人權研究院副院長)
發展是人權保障的基礎,是實現人民幸福的關鍵。《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重申發展權是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從而使發展權的概念更加全面、系統。2021年9月21日,習近平主席在第76屆聯合國大會一般性辯論上提出“全球發展倡議”,其中包含六項主要原則:堅持發展優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普惠包容,堅持創新驅動,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堅持行動導向。從人權保障的角度看,全球發展倡議強調以人民為中心、聚焦重點領域、堅持行動導向,是一份浸潤人權精神、飽含中國人權智慧、彰顯全球人權治理中國貢獻的人權文件。
“全球發展倡議”充分體現了“以發展促進人權”的人權發展理念。生存是享有一切人權的基礎,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權。只有各國人民都過上好日子,繁榮才能持久,安全才有保障,人權才有基礎。將生存權、發展權作為首要的基本人權,這是中國在人權問題上長期堅持的基本立場,也貫穿于“全球發展倡議”之中。“全球發展倡議”將以人民為中心作為核心理念,強調發展的優先性、人民性、實踐性,強調在發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保護和促進人權,做到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不斷增強民眾的幸福感、獲得感、安全感,實現人的全面發展。同時,“全球發展倡議”堅持普惠包容原則,強調關注發展中國家特殊需求,通過緩債、發展援助等方式支持發展中國家尤其是困難特別大的脆弱國家,著力解決國家間和各國內部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這實質上表達了相關國際人權文件中關于“發展權”核心意涵的界定:自主發展的權利(自主決定發展道路的權利)、參與發展的權利、促進發展的權利、享受發展成果的權利、獲得幫助以享有平等發展能力的權利。“全球發展倡議”旨在表達和維護發展中國家的訴求,改變治理工具主義和單邊主義所導致的不公平、不合理現象,為推動全球人權治理朝著更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方向發展增添了法理支撐。
“全球發展倡議”植根于中國文明成己成人的優良傳統,來源于中國自身發展的實踐。“全球發展倡議”所包含的“只有各國共同發展了,世界才能更好發展”的理念,體現了中華文化自古強調的“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同時,“全球發展倡議”聚焦“發展”這個關鍵點,以“發展”為出路,把“發展”當藥方,源于新時代中國自身發展的成功經驗。多年來,中國始終立足自身實際,堅定不移在發展中夯實各項人權全面發展的根基。“發展”既是人類命運共同體構建的目的,也是人類命運共同體構建的路徑。“全球發展倡議”將共同發展的時代責任放置于構建全球發展命運共同體框架中,旨在構建更加平等均衡的全球發展伙伴關系,推動多邊發展合作進程協同增效。中國作為負責任大國,率先主動承擔債務減緩、發展援助等發展責任,正努力成為促進全球發展和人權保障的先行者。
“全球發展倡議”直指國際社會發展權受阻的實踐難題,強調深化務實合作、消除發展障礙。發展權的實現既是各國的責任,也是國際社會的共同義務,重在起而行之。“全球發展倡議”堅持發展優先,將發展置于全球宏觀政策框架的突出位置,強調加強主要經濟體政策協調,保持連續性、穩定性、可持續性,構建更加平等均衡的全球發展伙伴關系,推動多邊發展合作進程協同增效,加快落實聯合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當前,發展權受阻是全球人權治理實踐面臨的巨大挑戰,自然災害、地區沖突、逆全球化與保護主義思潮的涌現,使全球合作赤字驟增,廣大發展中國家出現發展困境,引發了大量的基本人權問題,落實聯合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全球發展倡議”強調加大發展資源投入,重點圍繞減貧、糧食安全、抗疫和疫苗、發展籌資、氣候變化和綠色發展、工業化、數字經濟、互聯互通這八大領域推進合作落地,為落實聯合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注入新動力,努力保障實現所有國家的發展權,不讓任何一個國家掉隊,構建更加平等均衡的全球發展伙伴關系。
“全球發展倡議”所提供的公共產品和合作平臺是具有現實可操作性的發展權實施機制。長期以來,一些國家以發展權缺乏獨特的權利內容而否認發展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的合法性。在這一點上,“全球發展倡議”對其予以了有力的回擊。“全球發展倡議”是中國向國際社會提出的重要公共產品與合作平臺。其難能可貴之處,就是突出堅持行動導向,既有統領思想,又有具體指向,在諸多具體領域中,都提出了切實的債務減緩、發展援助等合作機制,尤其是“全球發展倡議”與“一帶一路”倡議的平臺對接、協同增效,目標明確,可操作性強,是對發展權實施機制的重要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