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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光明網理論學術動態導讀關注在發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優化消費環境、鄉村人才振興、發展壯大民營經濟等話題,歡迎網友踴躍參與討論。
【趙中源:在發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開展社會建設的重要原則】
廣東省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廣州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院長趙中源強調,在發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大任務,是開展經濟建設的重要立場,也是開展社會建設的重要原則。民生底線是民生建設的起點線。一般而言,民生底線是指政府根據特定區域和特定發展階段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為保障人民群眾生活需求所設立的基礎性、托底性制度安排,核心在于通過社會救助和基本公共服務確保人民群眾在溫飽、醫療、教育、住房等方面的基本權益。民生底線是動態發展的,伴隨經濟社會發展而不斷趨高。因此,新發展階段的民生底線,還應包括政府民生建設目標及其實現效果不打折、不縮水,保障廣大人民群眾既有的整體生活水平并持續向好等內涵。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扎實解決群眾急難愁盼問題”“全面推進幼有所育、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不斷改善人民生活、增進人民福祉”等重要論述,為新發展階段守住兜牢民生底線指明了方向和目標。改善民生是基于保障民生之上的更高要求,是提高人民生活品質、實現人民美好生活向往的內在要求。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將“聚焦提高人民生活品質”作為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務,深刻闡明了新發展階段改善民生的核心要義與實踐要求。
摘編自《經濟日報》
【胡穎廉:優化消費環境是一項長期工作】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社會和生態文明教研部教授胡穎廉表示,消費是拉動經濟增長的“主引擎”。不久前,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聯合印發《優化消費環境三年行動方案(2025—2027年)》(以下簡稱《方案》),將深入實施優化消費環境三年行動,重點破解消費痛點問題,推進消費供給提質,著力提高消費維權能力,創新打造共治共建格局,營造安心、舒心、省心、放心的消費環境。消費者權益保護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政府部門、司法機關、經營主體、社會組織、媒體以及消費者都應積極參與。其中,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確保法律法規得到有效執行。司法機關提供公正的裁決,保障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經營者需遵守法律法規,誠信經營,建立高效的投訴處理機制。消費者協會為消費者提供教育和支持,幫助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媒體通過公正客觀的報道,提高公眾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認識,形成輿論監督。消費者個人也應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合理消費,科學消費,通過合法途徑維權。只有各方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才能有效保護消費者權益。優化消費環境是一項長期工作,要牽住優化消費環境的“牛鼻子”,由點及面、層層遞進、久久為功。近年來,一些地方出臺優化消費環境的地方標準,抓住商圈、市場、街區、景區等,以點帶面,探索異地異店線下無理由退換貨。接下來,各地各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從一家家店鋪、一個個街區做起,讓消費者有感知有收獲,讓經營者有提升有口碑,讓監管者有擔當有作為,推動消費環境持續改善,不斷提振消費信心和激發經濟活力。
摘編自《人民日報》
【丁茂戰:引導人才、技術等要素規范有序向鄉村流動】
東南大學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研究院首席專家、江蘇省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丁茂戰認為,鄉村振興靠人才、靠資源。要廣開引進人才渠道,引導人才、技術等要素規范有序向鄉村流動。強化校地企合作,充分發揮高校、科研院所專家人才資源優勢,通過選派科技副縣長、科技鎮長等方式,推動科技、信息、資金、管理等要素向鄉村匯聚。注重促進鄉村本土人才回流,以鄉情親情為紐帶,鼓勵引導在外科技人才、大學畢業生、優秀企業家等返鄉就業創業,為家鄉發展注入新動力。搭建平臺成就人才,注重搭建創業平臺,引導高校、科研院所在基層設立分支機構,與地方優勢企業共建產業研究院、創新實驗室等,以產業需求為導向確定研究項目,推動科技成果轉化;注重搭建服務平臺,發揮專家人才的智力優勢,常態化開展送科技下鄉、專家田間行、鄉村振興大講堂等活動,把新模式、新技術、新品種送到田間地頭、廠房車間,幫助解決實際困難;搭建“互聯網+技術推廣+問題答疑”服務平臺,方便基層及時接收優質技術服務。
摘編自《光明日報》
【李建偉:發展壯大民營經濟離不開良好的法治環境】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李建偉指出,我國民營經濟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發展壯大離不開良好的法治環境。作為我國第一部專門關于民營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法律,民營經濟促進法首次將“兩個毫不動搖”寫入其中,以立法形式確立了民營經濟的法律主體地位。在這部法律中,“平等”是一個高頻詞,不僅明確規定“民營經濟組織與其他各類經濟組織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場機會和發展權利”,而且將平等保護的精神和原則貫穿整部法律之中,為提振民營經濟組織信心、創造良好法治環境奠定了基礎。為實現這一立法目標,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二章專章規定了“公平競爭”的內容,對平等進入、平等使用各類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等作出了明確要求。例如,第十一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制定涉及經營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政策措施應當經過公平競爭審查,并定期評估,及時清理、廢除含有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內容的政策措施,保障民營經濟組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第十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照法定權限,在制定、實施政府資金安排、土地供應、排污指標、公共數據開放、資質許可、標準制定、項目申報、職稱評定、評優評先、人力資源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時,平等對待民營經濟組織。這些規定,是對民營經濟組織“自己人”定位的法律確認,是給民營經濟組織的一顆“定心丸”。
摘編自《學習時報》
(光明網記者陳銳海整理)